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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00248413-3-2015-0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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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 外匯檢查與法律適用??管理信息??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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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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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1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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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外匯檢查案例解讀——僥幸心理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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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在全國推廣后,外匯局對貨物貿易企業實行名錄、分類管理,極大地便利了企業貨物貿易外匯收支。但近期外匯局卻發現,個別銀行為貪圖方便,放松相關政策的執行,為已經納入C類的企業繼續按A類政策辦理業務,這些行為,受到了外匯局的嚴厲處罰,需引以為戒。
案情
一、為異地C類企業辦理結匯業務。外匯局非現場發現:某銀行存在為被異地外匯局已經納入C類的企業違規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嫌疑。現場檢查相關憑證資料發現,這家銀行為異地C類企業---紅大公司辦理收結匯業務時,未嚴格按照“先查詢、后收結匯”管理規定,而是在一次性復印多份企業分類狀態(A類狀態)記錄憑證作為附件,此后的業務辦理不再登陸監測系統實時查詢,從而發生為已納入C類的企業按A類外匯政策辦理業務。
二、為異地非名錄企業辦理收匯業務。外匯局在對一批異地名錄企業現場檢查時發現,某銀行為非名錄企業--成發公司辦理收匯業務。原因是該銀行在辦理上述業務時,未登陸貿易監測系統的銀行客戶端查詢企業名錄狀況直接辦理收匯業務。
三、從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直接辦理退匯。外匯局發現,某銀行為大通公司辦理貨物貿易項下退匯支出業務時,將退匯資金直接從該公司的待核查賬戶對外支付。溝通了解后發現,該銀行工作人員認為貨物貿易改革后,A類企業退匯業務即可直接在待核查賬戶辦理,并不了解待核查賬戶的收支范圍。
定性
為異地C類企業辦理結匯的行為,違反了《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第三十條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屬違反規定辦理結匯行為。外匯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三項進行行政處罰。
為非名錄企業辦理外匯收匯的行為,違反了《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第十條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第九條的規定,屬未按照規定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行為。外匯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進行行政處罰。
從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直接辦理退匯的行為,違反了《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的規定,屬于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行為。外匯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項進行行政處罰。
點評
上述案件中,銀行員工自查已發現了違規事實,但僥幸地認為外匯局對異地企業不一定能夠監管得到,從而發生違規不及時糾正直到案發。上述銀行雖然建立了相對完善的內控制度和分級審批制度,要求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時留存名錄查詢和分類監測狀況查詢記錄,但經辦人未嚴格執行內控制度的要求,使內控制度成為擺設。事實上,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改革后,外匯局監測系統事后核查能實時監測銀行的上述違規行為。因此,銀行對自查發現的業務違規,應主動向外匯局報告,爭取從輕或減輕處罰;銀行要在完善內控管理制度的同時,加強外匯從業人員的政策業務培訓和工作督導,提升外匯政策的執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