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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43320858-7-2020-0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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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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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中國外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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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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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外匯業務問答(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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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外匯業務問答(134)
按有關規定,境內企業作為外幣資金池的其中一個成員單位,可以使用國內賬戶實現集中收付匯。該成員單位的分公司,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是否可以視為其成員單位,使用資金池賬戶資金來為其辦理集中收付匯?
答:根據《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匯發[2019]7號)第二條,資金池成員企業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因此,不具備獨立法人機構的機構原則上不能作為成員單位。如果分公司確有需求,可在證明其業務必要性且滿足該規定的其他條件下的前提下,由主辦企業與屬地外匯局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