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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00013319-6-2023-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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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 其他??資本項目管理??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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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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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2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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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資本項目政策問答2023年(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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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資本項目政策問答2023年(十三)
問:《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金管理規定》實施后,原QFII投資者匯入人民幣,或原RQFII投資者匯入外幣開展境內證券期貨投資,在新開立資金賬戶前,是否需要重新申請新的產品或業務編碼?
答:新規實施后,對于僅擁有QFII資格的合格投資者匯入人民幣開展境內證券期貨投資,或僅擁有 RQFII 資格的合格投資者匯入外幣開展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的,無需重復申請新的產品或業務編碼,托管人可沿用該合格投資者原有的產品或業務編碼,按新規要求為其開立相應的賬戶、辦理資金匯兌并進行國際收支申報。對于已同時擁有QFII和 RQFII 資格的合格投資者,其產品或業務編碼的使用沿用原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