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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00013319-6-2020-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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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 其他??國際收支統計與結售匯管理??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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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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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2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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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提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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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提示20
境內某進出口企業,從境外進口原材料,雙方在合同條款中約定:境外公司在收到全額貨款后,將退回該公司繳納的國內進口關稅。雙方協議以進口代收為結算方式,則退回的關稅款如何申報?
進口貨物的價格按到岸價格(CIF值型)統計,即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核確定,并應包括貨物運抵我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關稅退款的實質是出口商對進口商的一種讓利行為,此行為雖然附于貿易合同,但應作為一獨立行為處理,其交易性質為經常轉移,應申報在“424000二次收入(經常轉移)-其他二次收入(經常轉移)”項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