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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000014453-2020-00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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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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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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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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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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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引》)于2020年7月24日至8月7日公開征求意見,共收到意見建議110條,絕大多數已吸收采納。意見主要有以下內容:
一、原特殊退匯業務相關表述“A類企業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或B、C類企業的退匯日期與原收、付款日期間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況無法原路退回的退匯業務:提交書面申請……”,存在歧義,建議修改。
采納情況:已采納。相關條款修改為“退匯日期與原收、付款日期間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況無法原路退回的退匯業務,對于A類企業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或B、C類企業:提交書面申請……”。
二、建議將服務貿易預付款填寫的付款類型修改為“預付款”。
采納情況:已采納。相關表述已修改。
三、對服務貿易收支便利化試點內容“對于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的服務貿易外匯支出還需核驗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紙質或電子稅務備案表”,建議包含40號公告中免于提交的情況。
采納情況:已采納。相關條款修改為“對于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的服務貿易外匯支出,銀行還需核驗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紙質或電子稅務備案表,稅務部門免予備案的除外”。
四、建議明確“被風險提示個人”與“被納入‘關注名單’個人”在銀行業務流程上的區別。
采納情況:已采納。對《指引》相關條款進行修改完善,分別明確兩類個人辦理業務時的銀行業務流程。
五、建議明確代理見證開戶業務“實際居住三個月”要求。
采納情況:已采納。相關表述修改為“連續居住三個月”。
六、個人存入外幣現鈔當日累計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向銀行提供的材料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不應為并列關系,擇其一即可。
采納情況:已采納。相關條款修改為“……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以及經海關簽章的《海關申報單》或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在銀行辦理。”
七、建議攜帶現鈔入境有關規定中,增加當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內多次往返者的申報限額要求。
采納情況:已采納。相關條款明確“當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內多次往返者第二次及以上入境,不論攜帶外幣現鈔的金額大小,均應向海關書面申報。”
八、建議明確保險公司及分支機構之間憑指令劃轉是否只限于同性質賬戶之間。
采納情況:已采納。相關條款明確“保險公司與其分支機構之間的同性質外匯賬戶,在境內可以憑付款指令在銀行直接劃轉保險項下外匯資金。”
九、考慮到境內企業接受或向境外非盈利性機構捐贈業務是由銀行直接辦理,建議對審核材料的兜底條款改為由銀行根據自身展業履職要求提出其他所需材料。
采納情況:已采納。將相關條款“在上述材料無法充分證明交易真實性時,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修改為“……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建議取消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精簡外匯賬戶數據量,優化外匯賬戶管理資源。
采納情況:未采納。前期調研中,有企業表示,由于部分特殊貿易收支業務較為復雜,保留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便于企業資金管理。目前,由企業自主決定開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更能滿足不同企業的實際需求。
十一、建議明確服務貿易收支單證審核要求。
采納情況:未采納。一是為適應我國對外貿易多元化發展,《指引》對貿易收支業務,不再以列舉方式規定銀行單證審核的具體種類,而由銀行根據展業原則自主決定,從而避免因單證種類問題影響企業真實合規貿易資金的結算。二是考慮到“實質重于形式”的管理改革方向,引導銀行真實性審核逐步從單證表面審核向實質合規審核轉變,賦予市場主體更多自主權,將進一步提升其展業能力及合規經營水平。
其余意見主要涉及文字表述調整和對政策理解的疑問,我們已充分吸收并逐一溝通解釋。
下一步,國家外匯管理局將做好《指引》的發布與實施工作,進一步提升經常項目外匯業務便利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