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全國性外匯指定銀行: 為提高金融機構為客戶提供規避匯率風險服務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規定,現將合作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合作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是指境內不具備經營遠期結售匯業務資格的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合作銀行”)與具備經營遠期結售匯業務資格的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具備資格銀行”)合作為客戶辦理遠期結售匯相關業務。 二、合作銀行總行(或總社)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核準的即期結售匯業務資格,并已開辦即期結售匯業務2年(含)以上; (二)近2年(含)即期結售匯業務經營中未發生重大違規行為; (三)上年度外匯資產季平均余額在等值2000萬美元(含)以上; (四)近2年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考核等級為B級(含)以上; (五)具有完善的合作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管理制度; (六)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條件。 合作銀行分支機構應取得其總行(或總社)授權,同時滿足上述(一)、(二)、(四)條。 三、具備資格銀行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銀行總行取得銀行間外匯市場遠期掉期做市商或綜合做市商資格; (二)近2年(含)結售匯業務未發生重大違規行為; (三)完善的合作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相關管理制度; (四)上年度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考核等級為B級(含)以上; (五)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條件。 四、合作銀行申請合作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應向所在地外匯局提出申請。所在地外匯局是中心支局或支局的,應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并逐級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分局)。外匯分局應當自收到申請報告等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予以備案,對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應出具《國家外匯管理局 分局(外匯管理部)合作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備案通知書》(見附件1),并留存內部辦理聯。 五、合作銀行申請合作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的,需向所在地外匯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合作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相關管理制度,包括:業務操作規程、內部職責分工、統計報告制度、風險控制措施、會計核算制度等; (三)與具備資格銀行簽訂的合作協議書范本,范本中應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申請人為分支機構的,除應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交其總行(或總社)獲準合作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備案通知書(復印件),以及其總行(或總社)的授權文件; (五)所在地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六、合作銀行與具備資格銀行在合作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遵循現有遠期結售匯業務管理規定,并由合作銀行、具備資格銀行和客戶簽訂三方遠期結售匯業務合作協議; (二)合作銀行負責對客戶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簽約和履約的合規性進行審核,對遠期結售匯業務設置會計科目進行單獨核算,并將與客戶辦理的遠期結售匯業務逐筆同具備資格銀行平盤; (三)具備資格銀行應將合作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視為代客遠期結售匯業務(交易主體依照客戶性質確定),納入本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統計和管理,并按銀行結售匯統計等要求向外匯局報送統計報表。合作銀行應配合具備資格銀行履行有關統計義務; (四)合作銀行應于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合作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統計表》(見附件2)。 七、合作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由所在地外匯局分別納入對具備資格銀行和合作銀行的年度考核。 合作銀行在經營結售匯業務中如發生重大違規行為或年度考核結果為C級的,應暫停其合作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資格。 具備資格銀行在經營結售匯業務中如發生重大違規行為或不具備本通知第三條條件的,外匯局應及時通知合作銀行與其終止合作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 八、合作銀行新增、變更、終止合作對象,應提前20個工作日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備。 九、外匯分局應于每年年初10個工作日內填報截止上年末《轄內機構合作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情況一覽表》(見附件3),并及時發送至國家外匯管理局信息門戶網郵箱(manage@bop.safe)。 十、合作銀行或具備資格銀行違規合作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的,由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外匯分局接到本通知后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及相關金融機構。執行中如有問題,請與國家外匯管理局聯系,聯系電話:010-68402374,68402464。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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