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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000014453-2008-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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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 通知??經常項目管理??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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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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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0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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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已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印發《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系統及進口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應急預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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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匯綜發【2008】123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附件: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系統及進口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應急預案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系統及進口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應急預案 (一)在系統故障期間,各銀行以手工操作方式為企業辦理出口收匯待核查賬戶內資金結匯或劃出(以下簡稱“賬戶內結匯或劃出)手續。對于辦理賬戶內結匯或劃出,銀行應審核企業提供的紙質出口報關單正本及其復印件后,在《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可收匯額范圍內為企業辦理賬戶內結匯或劃出;對于預收貨款項下資金結匯或劃轉,外匯局可以《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準件》形式予以核準,銀行應審核企業所在地外匯局核準件后,為企業辦理資金結匯或劃轉;對于無貨物報關出口項下的賬戶內結匯或劃出,銀行應在審核涉外收入申報單和郵寄貨物清單等憑證后,為企業辦理結匯或劃出。銀行發現可疑、異常交易情況的,應不予辦理。 (二)銀行在系統故障期間辦理賬戶內結匯或劃出業務時,應做詳細的“結匯/劃出未核查臺賬”登記,并留存六個月備查。系統恢復正常后五個工作日內,銀行應使用銀行和企業的操作員IC卡,按照“結匯/劃出未核查臺賬”的記錄,進行事后聯網核查,并在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系統中沖銷企業可收匯額。發現無可收匯額等不能聯網核注情況的,銀行應于五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告。外匯局接到銀行報告后,應及時核實情況,發現異常收匯的移交外匯檢查部門進行查處。 (一)以手工操作方式辦理相關業務。對于需憑進口報關單到銀行辦理貨到匯款貿易方式付匯的,外匯局登記后為企業辦理“真實性審核”類別的“進口付匯備案表”,并留存報關單原件等憑證;對于到外匯局辦理核銷手續的,外匯局可在登記后,憑報關單原件辦理核銷手續,并留存報關單原件。 國家外匯管理局信息中心010-684024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