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000014453-2003-00033
-
- 分???????類:
- 新聞報道??各類社會公眾??資本項目管理
-
-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
- 發布日期:
- 2003-09-17
-
- 名???????稱:
- 保險公司獲準開辦境內外匯同業拆借業務
-
- 文???????號:
為增強保險公司外匯資金的流動性,提高保險公司外匯償付能力,經商中國保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近日發布《關于保險公司開辦境內外匯同業拆借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允許境內中外資保險公司通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進行境內外匯同業拆借業務。
目前境內保險公司外匯資金主要用于商業銀行存款,資金流動性工具較為缺乏,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保險公司的外匯償付能力。而同業拆借是金融機構資金管理的重要工具。2002年6月以來,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推出外幣同業拆借中介業務,為境內具有外匯拆借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提供中介服務,能夠較好地滿足金融機構調劑外匯頭寸的需要。因此,在充分考慮保險公司外匯資金管理要求和境內外匯同業拆借市場發展的基礎上,外匯局與保監會進行了充分的溝通,發布了《通知》。
《通知》明確,境內保險公司,包括中資保險公司和外資保險公司,經外匯局核準具有“外匯同業拆借”業務經營資格后,可以通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與境內其他金融機構開展外匯同業拆借業務。但是,沒有取得該項業務資格的境內保險公司不得從事外匯拆借活動,境內保險公司不得與境外機構開展外匯拆借活動。
保險公司進行外匯同業拆借業務,首先應當經外匯局核準具有“外匯同業拆借”業務資格;其次應與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簽訂“拆借中介服務協議”;然后,通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提供的中介服務,與境內其它金融機構開展外匯同業拆借業務。
保險公司辦理的外匯同業拆借業務,其期限不得超過4個月。拆入資金總額和拆出資金總額均不得超過公司外匯資本金的50%。單筆拆入資金不得超過公司外匯資本金的10%,單筆拆出資金不得超過公司外匯資本金的15%。
外匯同業拆借業務是保險公司外匯資金管理的一項重要工具。此項業務的開辦滿足了保險公司在外匯資金流動性管理方面的迫切需求,有利于改善境內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和風險管理,增強境內保險公司償付能力。
《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