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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000014453-2002-0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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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 新聞報道??資本項目管理??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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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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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0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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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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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為了進一步規范境外上市有關外匯收支行為,完善對境外上市所募集外匯資金的管理,近日,國家外匯管理局與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明確了境外上市外匯管理的基本原則和具體政策。
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是指在境內注冊、境外上市的公司,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是指在境外注冊、中資控股的境外上市公司。企業在境外發行股票及上市籌集資金,是我國利用外資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方面,中國證監會會同國家外匯管理局在1994年、1997年先后出臺了有關規定,但僅涉及對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發行新股資金調回境內以及外匯賬戶開立和使用的管理。近幾年來,隨著境外上市所涉及的外匯收支活動日益多樣化,在外匯管理方面需要在法規和操作上予以進一步規范。為此,外匯局會同證監會制定并下發了《通知》。
《通知》對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政策的規范與調整,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第一,建立境外上市股票外匯登記制度。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和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應在獲得中國證監會關于境外發行股票及上市批準后,持有關材料到外匯局辦理境外上市股票外匯登記手續。
第二,規范對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募集資金的管理。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發行股票所募集的外匯資金,應調回境內,未經外匯局批準,不得滯留境外。所調回的外匯資金,經外匯局批準可以開立專戶保留,也可以結匯。
第三,明確境外減持或出售資產所得外匯資金的管理。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和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通過減持上市公司股票,或通過上市公司出售本公司資3產(或權益)所獲得的外匯資金,應在資金到位后30天內,調回境內,并應經外匯局批準結匯。
第四,明確境外注資的管理。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向境外注入資產或權益的境外投資行為,應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第五,規范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的回購行為。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如需回購本公司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應在獲得中國證監會批準后,到外匯局辦理境外上市股票外匯登記變更及相關的境外開戶和資金匯出核準手續。
《通知》的出臺,為境外上市外匯收支行為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將促進境外上市活動的規范運行。同時,通過采用境外上市股票外匯登記等管理手段,也有利于監管部門更有效地監測外匯資金流動,進一步提高管理水平。
《通知》自 詳情見“政策法規”欄目資本項目外匯管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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