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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000014453-2000-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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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 新聞報道??資本項目管理??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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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新聞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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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0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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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國辦轉發國家計委人民銀行意見進一步加強對外發債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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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新華社北京4月12日電(記者索研)國務院辦公廳日前轉發國家計委、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對外發債管理的意見》①,以規范我國境內機構境外發債行為,提高發債籌集資金的使用效益,防范國家外債風險。
《意見》明確,對外發債是指我國境內機構,包括國家機關、金融機構及境內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金融市場上發行的,以外幣表示的,構成債權債務關系的有價證券。境內機構發行境外外幣可轉換債券、大額可轉讓存單、商業票據,視同對外發債進行管理。
關于發債資格的認定,《意見》指出,對外發債實行資格審核批準制。除財政部外,境內機構對外發債資格,由國家計委會同人民銀行和有關主管部門,借鑒國際慣例進行評審后報國務院批準。發債資格每兩年評審一次。
《意見》規定了對外發債的審批管理辦法。除財政部外,境內機構對外發債,經國家計委審核并會簽國家外匯管理局后報國務院審批。國務院批準后,市場選擇、入市時機等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地方政府不得對外舉債。境內機溝發行商業票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并占用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定該機構的短期對外借款余額指標。已上市外資股公司對外發行可轉換債券,不實行資格審核批準制,在年度發行規模內,按境內機構對外發債的審批程序辦理。
據了解,為了把握境外籌資的有利時機,對外發債經國家批準后,境內機構在一定期限內自主確定承銷商和發行成本等。
《意見》還要求,對外發債機構要嚴格自律,發債資金要按照國家批準的用途專款專用,其中商業票據只能用于貿易性周轉,不得短貸長用;同時,要落實償債措施,防范外債風險,保證按期對外支付,維護對外信譽。
據國家計委有關負責人介紹,我國境內機構對外發債始于1982年1月。截至1999年底,包括財政部在內,我國已對外發債近120筆,總額約215億美元。
注①:國家外匯局網站“外匯局介紹”欄目中“歷史沿革”的有關內容已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對外發債管理的意見》作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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