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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000014453-1998-0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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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 通知??資本項目管理??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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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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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99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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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已廢止)關于加強境內金融機構外匯擔保項下人民幣貸款業務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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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銀發〖1998〗458號
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深圳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全國性信托投資公司,全國性租賃公司,總行直接監管的財務公司:
近期以來,境內機構(包括中資機構和外商投資企業)利用外匯質押及外資銀行提供外匯擔保而獲得境內中資銀行人民幣貸款的現象逐漸增多,用途混亂。為加強風險管理,規范中資銀行的業務做法,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對境內機構外幣存款帳戶實行帳戶管理,金融機構不再給存款單位開具存單,改為出具“境內機構外幣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其格式參考人民幣“境內機構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
二、境內中資外匯指定銀行向境內中資機構提供人民幣貸款時,不得接受外資銀行和境外機構提供的各種外匯擔保(含備用信用證),也不得接受“境內機構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及外匯本票、匯票、支票、債券、股票等作為人民幣貸款的質押憑證。
三、境內中資外匯指定銀行向外商投資企業發放外匯質押和外資銀行外匯擔保項下人民幣貸款時,按以下規定辦理:
1、從事上述擔保項下人民幣貸款業務的僅限于境內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或其授權的分行。
2、外商投資企業所質押外匯僅限于外債項下外匯收入。申請外匯質押的外商投資企業,其注冊資本金須足額到位,并向境內中資外匯指定銀行出具注冊會計師的驗資證明;在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提供人民幣貸款期間,外商投資企業不得抽走資本金。
3、出具外匯擔保的機構原則上僅限于境內外資銀行,如為境外外資銀行,則必須是獲得國際權威評級機構穆迪或標準普爾A1或A+以上信用評級的銀行,擔保形式為備用信用證或無條件、不可轉讓的保函。
4、擔保項下人民幣貸款只能用于補充企業流動資金不足,不得用于彌補長期項目投資缺口,不得用于購匯進口和還貸。流動資金貸款期限不得超過相應外匯擔保期限,并不得在擔保相應展期且生效的前提下將流動資金貸款展期。
5、中資外匯指定銀行對上述貸款資金使用實行專戶管理,嚴格監督資金用途與安全。
6、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債項下外匯收入質押,獲得境內中資外匯指定銀行人民幣貸款時,須于簽訂貸款合同后15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外匯質押登記手續。境內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收回人民幣貸款之前,外商投資企業不得動用所質押外匯。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質押項下人民幣貸款合同執行完畢,其所質押外匯必須劃轉原帳戶,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質押需履約時,其外匯資金必須結匯,結匯手續由外商投資企業報所在地外匯局核準。
7、外商投資企業接受外資銀行外匯擔保,須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或有負債登記手續。外資銀行外匯擔保履約時,其外匯資金必須結匯,結匯手續由境內中資外匯指定銀行報外匯局核準;外商投資企業須到外匯局辦理或有負債注銷手續,同時辦理相應的外債登記手續,外商投資企業對外償債須按規定經所在地外匯局核準。
8、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須制定規范的貸款和擔保合同框架文本及對重要條款擬接受和爭取的談判口徑與原則,并于1998年10月31日前報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
9、1998年10月1日前發生、迄今仍有效的外匯擔保項下人民幣貸款,有關銀行應督促外商投資企業于1998年10月31日前按上述規定到外匯局補辦登記手續。
10、外匯局省級分局須于每月8日前將轄區內外匯質押項下和外資銀行外匯擔保項下人民幣貸款情況報國家外匯管理局。
四、經批準經營外匯業務的境內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所敘做的正常的外匯結算進出口押匯業務或打包放款等貿易融資業務,不適用本通知,但須嚴格按有關規定辦理,并盡快建立企業統一授信制度,控制風險。
五、本通知自1998年10月1日起實行,以前文件與本通知有沖突的,以本通知為準。請各外匯管理分局接此通知后速轉發轄內各外資銀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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