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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000014453-1998-0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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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 通知??資本項目管理??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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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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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99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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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已失效)關于要求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加強對所屬海外分支機構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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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98)匯資函字第214號
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最近,我局發現一些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的海外分支機構(以下簡稱海外分行)接受境溝機構違反國家外債和對外擔保管理法規的借款和擔保申請,向境內機構放款、接受境內機構提供的未經外匯局批準的對外擔保。這些行為影響了我國外債和對外擔保管理政策的順利實施。為嚴肅法規,規范海外分行對境內機構的融資行為,現將有關外債和對外擔保管理法規重申如下,請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督促海外分行嚴格執行。
一、海外分行向境內機構的放款,包括向境內金融機構的拆放款,屬于我國的外債。除外商投資企業外,境內機構舉借外債須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在簽訂貸款協議或介同后,外商投資企業和其他境內機構須按照規定到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辦理外債登記手續。
海外分行在向境內機構提供貸款或拆放資金時,須在貸款協議或合同中要求境內機構在國內辦理相應的外債審批和登記手續。
二、海外分行在境外向海外中資企業放款,不屬我國外債管理范疇。但境內機構為海外中資企業提供對外擔保,作為境內機構的或有負債,納入對外擔保管理。除外商獨資企業外,境內機構為海外中資企業提供對外擔保,須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在簽訂對外擔保協議或合同后,外商獨資企業和其他境內機構須按照規定到外匯局辦理對外擔保登記手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不得為海外中資企業提供任何形式的對外擔保。
海外分行接受境內機構提供的對外擔保時,須在對外擔保合同或協議中要求境內機構在國內辦理相應的對外擔保審批和登記手續。
三、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應當根據其海外分行的營運資金、資產負債比例及當年業務量等項指標,確定每個海外分行的境外融資總量,并于每年2月底之前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海外分行一次性籌借等值5000萬美元以上(含5000萬美元)的國際商業貸款,應當事先通過其總行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
四、海外分行違規向境內機構提供貸款、接受境內機構提供的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對外擔保,其權益不受國內法律法規的保護。
五、請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督促所屬海外分行對涉及境內機構業務情況進行自查。自變的主要內容是,是否存在向違規境內機構拆放款和接受境內機構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對外擔保等情況。請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將海外分行自查情況于1998年12月31日前以書面形式報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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